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王小敬,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5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小敬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