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人。
被告:王×,临县人。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2021年4月1日,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