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龙县龙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黄龙县。
法定代表人:刘敏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毕龙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309270053。
审理经过
原告黄龙县龙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毕龙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费用已结清,原告黄龙县龙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龙县龙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龙县龙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龙县龙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