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亚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家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永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阔,系苏永侠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福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阔,系陈福洋父亲。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魏亚龙因与被申请人陈家阔、苏永侠、陈福洋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魏亚龙于2021年9月16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魏亚龙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亚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雅文 审判员 张露露 审判员 刘俊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俊杰 书记员 生巴提·木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