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元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袁明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冯元元与被告袁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袁明欢所有的位于方城县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41438.1元,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告袁明欢所有的位于方城县(合同号为17966998)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不允许买卖、转让、故意损毁,不准在该房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延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宗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