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程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站前区建设办事处工作人员,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陈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智管家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智管家(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419号2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3115938009。
法定代表人:郭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栋,辽宁森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岚,辽宁森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
案由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程程诉被告陈肖、智管家(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程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