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江勇,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北工业园区甘漠中道4826号011栋。
法定代表人:邓洁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370号银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李成功,该公司董事长。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江勇与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25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79,973.7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79,973.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29日、2021年6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本院根据查询结果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十三辆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八套(其他案件多轮查封,本案不宜处置);
4.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请求情况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吾斯曼
审判员 李国华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