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洪生。
被执行人王成于。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廖洪生与被执行人王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廖洪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成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廖洪生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3489838.5元[其中:1工程款3433819元;2、案件受理费19281.5元、执行费36738元。]。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成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廖洪生可以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总额及相关利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廖洪生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