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治林,男,1978年09月2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睢县金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法定代表人:卜宝荣。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治林与睢县金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422民初2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睢县睢州大道中段北侧义乌商贸城6-7幢ABCD单元四套商业地产、睢县金大耀发广场1栋1单元五层房产,已查封进行拍卖。两次拍卖均已流拍,变卖也未成功,暂不符合以物抵债的条件。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动产及不动产、持有证券、股票等信息。 三、通过调查、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及居住地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律师调查令使用告知书、律师调查令使用告知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豫1422民初2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宋忠辉 审判员  余伟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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