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先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健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蔡先庆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健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7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先庆申请再审称,(一)案外人在另案中的单方陈述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签约率在2017年4月达到80%无事实依据,亦与健诺公司陈述不符。(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系争合同既附生效条件,又附解除条件。健诺公司未在约定的2015年3月10日前达到签约率80%,系争合同已经解除,蔡先庆有权要求健诺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返还房屋并恢复原状。(三)即使系争合同已经生效,健诺公司自合同签订至今仅支付微量租金,致使蔡先庆投资商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蔡先庆享有法定解除权。且系争合同亦约定蔡先庆有权在第六年开始自营式出租,故亦享有约定解除权。蔡先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合同明确约定生效时间及租赁起始日均为签约率达到80%之日,在双方均未就签约率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以健诺公司的相关公司在另案中自认的最早时间认定合同生效及健诺公司应当开始支付租金的时间,并无不当。虽然系争合同约定如一年内签约率始终未达80%,合同自动作废,但在健诺公司未完成签约率80%的多年后,蔡先庆接受了健诺公司支付的租金,并未主张合同早已解除,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均有受合同约束、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基于系争房屋所处市场系整体利用,且尚在经营过程中,基于市场整体利益的考虑,认定系争合同在现阶段不宜轻易解除,本院予以认同。综上,蔡先庆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蔡先庆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陈卓雅 审 判 员 李 烨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伯亨 书 记 员 狄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