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忠花,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被告:蒋利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忠花诉被告蒋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忠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利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忠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案件受理费判决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在2019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被告老婆杨丽美容,2020年7月28日对原告出具借条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归还,但期限届至时无正当理由拒绝归还。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借条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蒋利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和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3日,被告蒋利波向原告赵忠花借款人民币10000元用于美容,于2020年7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本人蒋利波:身份号码5226311989××××××××,于2019年12月23日向赵忠花借款壹万元整(10000.00)用于美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人:蒋利波,2020年7月28日。”现原告以被告向其借款10000元用于老婆杨丽美容,于2020年7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归还,但期限届至时无正当理由拒绝归还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案件受理费判决被告承担。因被告蒋利波未有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本人蒋利波:身份号码5226311989××××××××,于2019年12月23日向赵忠花借款壹万元整(10000.00)用于美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人:蒋利波,2020年7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贷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蒋利波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美容,还款期限届至后,应当按《借条》约定的内容如实向原告归还借款,因被告蒋利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及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案在审理或执行过程中,被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自成立借款合同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已向原告给付部分或全部金钱义务的,应当予以扣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蒋利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忠花的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蒋利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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