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山中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体育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5620289296。

法定代表人:周西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术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山,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廖艳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乐山中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川、廖艳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乐山中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中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乐山中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山中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刘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鑫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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