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山中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体育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5620289296。
法定代表人:周西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术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山,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廖艳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乐山中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川、廖艳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乐山中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中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乐山中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山中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刘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鑫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