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边县贺圈镇徐维国油气井定向技术服务部,住所地:榆林市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徐维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定边县定边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宁,系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世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博创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树伟,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出身,住陕西省,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定边县贺圈镇徐维国油气井定向技术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赵世林、陕西博创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4民初5153号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定边县贺圈镇徐维国油气井定向技术服务部上诉称,一审裁定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被上诉人陕西博创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过时效,且被上诉人赵世林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为靖边县,所以靖边县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本案第一被告为赵世林,第二被告为博创伟公司,第一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二被告提出没有意义。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赵世林、陕西博创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工程施工地在山西省保德县,故本案应由保德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油气井开采引发纠纷,其施工地在山西省保德县,故合同履行地为保德县,由保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原审裁定移送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