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盘锦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兴鹏烟花爆竹经销处。
审理经过
原告盘锦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兴鹏烟花爆竹经销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盘锦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锦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盘锦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