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王某,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大福源超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诉被告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付某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