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晓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人民政府。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晓华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行终678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终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晓华申请再审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百善镇政府)行政不作为给其带来了损失,王晓华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要求百善镇政府内部自行监督职能进行自我纠错范畴,该请求事项对王晓华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很大影响。终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且未回应王晓华的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故请求撤销终审裁定,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王晓华向百善镇政府提出《申请书》,要求百善镇政府对其反映的百善镇政府行政滥作为及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予以答复。王晓华要求百善镇政府针对其反映的百善镇政府行政滥作为事项作出答复,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权力的内部自我监督职责,属行政权力内部运行范畴,王晓华针对百善镇政府未对该请求事项予以答复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王晓华主张百善镇政府未履行查处万福公寓水污染职责,不及时履行水电问题及至今没有履行水入户问题,但百善镇政府明显不具有处理上述事项的行政职责,因此王晓华针对百善镇政府未对该请求事项予以答复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王晓华主张百善镇政府没有主动制止上东廓村打击报复行为,该问题已经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并由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和羁束,王晓华针对该请求事项再次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王晓华主张百善镇政府的其他行政不作为事项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终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晓华的起诉并无不当。王晓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晓华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