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宁,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徐柱权,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艾广平,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宁诉被告徐柱权、艾广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吴宁于2021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原告吴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