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古县岳阳镇龙岗社区卫生室。住所地:古县岳阳镇张家沟村。 负责人:李毓智,卫生所负责人。 被执行人:柳阳,男,汉族,1991年03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广场路*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古县岳阳镇龙岗社区卫生室与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柳阳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贵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才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