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某,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红某,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负责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侯某,系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包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