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莫某1,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林市阳朔县。
法定代理人莫某2,系申请执行人父亲。
被执行人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1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某1与被执行人李玲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莫某1自2017年3月起至2020年7月止的抚养费1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不动产、工商、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两委等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李玲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桂031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