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学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五三村五社,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汪永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临泽县天兴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临泽县沙河镇新丰村一社*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临泽县天兴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永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739648251U。
地址:临泽县沙河镇昭武路。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72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汪永和、临泽县天兴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827300元,执行费10673元,合计83797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汪永和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甘GB8146丰田牌汽车,予以查封;
二、对被执行人汪永和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甘G39691别克汽车,予以查封;
三、对被执行人汪永和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甘G73899田野牌汽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