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本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昌市点军区。 被告:宜昌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白洋工业园曹岗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杨松,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本志诉被告宜昌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在立案当日,原告即提出撤诉申请,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本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未交纳。 (此页为空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梅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昭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