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学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江苏省盐城市人,现住康乐县,身份证号:×××
被告安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康乐县。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戴学风诉被告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彩钢款45935元。2、案件受理费要求被告承担。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彩钢彩礼生意,2018年7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彩钢欠货款34135元。2019年5月有购买11800元。两笔欠款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口头表示2018年7月欠货款34135元属实,2019年5月欠款6600元。我的意见今天给付2万元,所余2.0735万元同意于2021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安军同意于2021年3月31日给付原告戴学凤彩钢款2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戴学凤彩钢款2.0735万元。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戴学凤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