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海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宁津县大曹镇谢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津县大曹镇谢庄村。 负责人:章国良,系该村村支部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高海新与被告宁津县大曹镇谢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高海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高海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华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