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宣恩县恒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贡水路贡水龙庭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864099494。
法定代表人:李朝晖,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乐意,男,****年**月**日出生,住宣恩县,
被告:何丙凡,女,****年**月**日出生,住宣恩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宣恩县恒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乐意、何丙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3月9日,原告宣恩县恒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宣恩县恒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宣恩县恒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恩县恒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