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漯河寰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舞阳县舞泉镇深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郭彦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新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舞阳县。
原审被告:郭彦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舞阳县。
原审被告:李克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舞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漯河寰迪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新泮及原审被告郭彦涛、李克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阳县区人民法院(2020)豫112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漯河寰迪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实际情况是,和被申请人进行买卖合同交易的是李克奇;2.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错误认定,即2012年至2014年李克奇给周新泮6.6万元(三张收据系复印件),2012年至2019年郭彦涛给周新泮现金4.5万元,故多支付周新泮4000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最后的判决错误,为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漯河寰迪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漯河寰迪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