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陆海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坡刘村东方大运物流园十一区1号。
法定代表人:孙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加东,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枫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107国道东侧玉泽物流园206号。
法定代表人:鲁学新。
被申请人:陈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陆海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枫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陆海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枫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娟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河南陆海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陆海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枫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娟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陆海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