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王玉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起诉人陈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监护人顾素琴(系陈红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起诉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起诉人金学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起诉人陈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美卿,系起诉人陈国平之母。
起诉人李善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起诉人应亚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起诉人陈梅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起诉人丁彭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起诉人周宇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起诉人张诚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起诉人陈爱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王玉莉等12人共同起诉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王玉莉等12人起诉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以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为名,把涉案国家所有的土地全部用作土地拍卖建商品房性质投资营利,违反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该行政行为违法。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的“征收年度计划”未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2016年11月23日擅自作出了槐树路地块《房屋征收决定》,所以,涉案地块不是依法征收,征收决定无效。为此,起诉人请求依法确认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违反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对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征收程序判令其违法征收,以及一并请求行政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要求确认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对江北区槐树路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北区政房征决[2016]第12号房屋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涉案地块房屋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属于北区政房征决[2016]第12号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性审查的必要内容。此前,起诉人王玉莉、王**、应亚萍等曾就各自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及上述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向本院提起过诉讼,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对该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作出评价,认定该房屋征收决定不存在重大违法或无效情形,该征收决定可以作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相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依据。现起诉人再次以涉案地块房屋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因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所羁束,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经本院释明,起诉人仍然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王玉莉等12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