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告: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高新区许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付江。
审理经过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
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于某某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