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 唐街道城北街27号。 法定代表人:何少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 工商银行24030290191**06**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0183.0 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谭仕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刘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