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被执行人胡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立娟,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胡浩、徐峰、马立娟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3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因行政区划调整,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现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标的确定为被执行人胡浩、徐峰、马立娟支付罚金并退赔。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胡浩、徐峰、马立娟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浩、徐峰、马立娟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胡浩、徐峰、马立娟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103执11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国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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