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 委托代理人:张先阁,男,36岁。 被执行人:陆彦民,男,58岁。 被执行人:曾国强,男,57岁。 被执行人:高艳萍,女,56岁。 委托代理人:曾国强,男,57岁。 被执行人:武广凡,男,48岁。 被执行人:田文英,女,46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陆彦民、曾国强、高艳萍、武广凡、田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700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陆彦民、曾国强、高艳萍、武广凡、田文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21年6月2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内容为:一、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武广凡、田文英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合计260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曾国强、高艳萍银行存款24000.00元由法院扣划后转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余款被执行人陆彦民、曾国强、高艳萍、武广凡、田文英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77.92元。案件执行费3950.00元由被执行人武广凡负担。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522执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宇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