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晓庆,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职员,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凤城市金典学府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凤城区凤凰首付小区C2#。 法定代表人:焦阳,系该公司园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晓庆诉凤城市金典学府幼儿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1)辽0682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凤城市金典学府幼儿园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网络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证券,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理财产品、财产保险,房产等,被执行人凤城市金典学府幼儿园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凤城市金典学府幼儿园有限公司送达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