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伟、李颖:

你与长治漳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41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治漳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385350.84元。

负担案件受理费7445元,执行费5680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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