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吴兆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敏与被告吴兆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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