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万某。
被执行人:贺某,住平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万某与被执行人贺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221民特33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68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以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贺某名下的证券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车辆登记信息查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贺某名下车牌号为×××号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已注销,故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将被执行人贺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失信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本案未执行标的6820元,执行费50元也未缴纳。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决定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我院作出的(2020)宁0221民特33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