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灌江北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499189665K。
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念斌,男,1983年11月15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委托代理人:谢明,男,1987年9月15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告:於载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被告:蒋月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於载祥、蒋月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於载祥、蒋月姣归还借款604230.51元。因被告贺於载祥、蒋月姣,暂无偿还能力,请求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进行续贷,原、被告在法院组织调解时双方达成继续续贷的协议,被告於载祥请求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自愿承担撤回起诉的诉讼费用。现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被告於载祥、蒋月姣的请求,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2元,减半收取4921元,被告於载祥、蒋月姣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