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与被告陈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由原告吴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