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沂南县盛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永胜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元成,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日照三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安庄镇安庄社区安庄村安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楚万超,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沂南县盛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三兴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沂南县盛粮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沂南县盛粮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沂南县盛粮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2元,减半收取计2531元,保全费1770元,由沂南县盛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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