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小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乔伟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小卫诉被告乔伟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李小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小卫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李小卫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志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