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6T。

负责人:杨宁,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微珠,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与被告张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微珠,被告张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4109.89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利息1797.24元及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合计12320.13元(利息及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自2020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十一条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章程》第五章的规定计算);以上各项费用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合计为48227.26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194。被告自2018年11月25日起持卡透支消费,截至2020年8月31日止,欠款金额已达48227.26元(本金34109.89元、利息1797.24元、违约金及其他费用12320.13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但至今未能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聪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借款本息无异议,但因答辩人现经济困难,希望原告同意由答辩人分五年按月归还。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证据交换及当庭质证。经审理,本院查明和认定事实如下:一、2016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后原告同意被告的申请,被告领取了卡号为625××××××××××194的信用卡。之后,被告开始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欠款。截至2020年8月31日止,已逾期11期未偿还,仍欠原告本金34109.89元、利息1797.24元、费用12320.13元、违约金0元。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章程》第二十一条约定“持卡人未能于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的,利息由交易入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为止,日利率0.035%至0.05%(参考年利率约12.775%至18.25%),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相关规定,按新规定制定执行”及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二十一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未还部分还应按照具体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十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记载“透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取现手续费(境内透支取现)交易金额的1%、最低2元,跨行加收2元手续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交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申请领取信用卡,且在申请表上承认已知悉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承诺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故被告应当按照信用卡约定的还款协议使用上述信用卡。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发放信用卡,被告亦应按约履行按时足额还款义务。现被告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但未及时足额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章程》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4109.89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同时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章程》第二十一条约定“持卡人未能于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的,利息由交易入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为止,日利率0.035%至0.05%(参考年利率约12.775%至18.25%),按月计收复利”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第十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记载“透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取现手续费(境内透支取现)交易金额的1%、最低2元,跨行加收2元手续费”,被告在使用上述信用卡的过程中会产生取现手续费及分期手续费等费用,且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故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利息1797.24元、费用12320.13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聪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偿还卡号为625××××××××××194信用卡欠款本金34109.89元。

二、被告张聪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支付利息1797.24元、违约金和其他费用12320.13元(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自2020年9月1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原告已预缴503元,应退还原告503元),由被告张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