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洁,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子长市人,。 被告:延川福达生态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黄传第,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洁与被告延川福达生态有机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洁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洁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 树 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