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文祥,男,汉族,1967年5月出生,住址:新疆民丰县。
被执行人:张旭明,男,汉族,1975年5月日出生,住址:山西省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文祥与被执行人张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3227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梁文祥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张旭明向申请人梁文祥支付170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4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执行到位80000.00元,尚未执行金额9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梁文祥与被执行人张旭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梁文祥90000.00元支付付清。2021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梁文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3227执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