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1358592397K,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南新区浮翠路。
负责人:赵某,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梁,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伟,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于庆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被告于庆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