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振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文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彪、张曼,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磁县观台镇东。
法定代表人:赵俊楼,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秀云、白振霞、白文兵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省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5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张秀云等3人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提交的多次谈话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均可证实申请人一直在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无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是《劳动调解仲裁法》之规定,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均应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的最后一日。被申请人一直多次不间断的向申请人许诺支付,但一直不予支付,诉讼时效依法应适用中断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2年12月16日中国共产党磁县县委下发磁干字[2002]78、79号文件决定,申请人张秀云的丈夫白增录不再担任被申请人公司党委副书记和副总经理职务(保留原待遇),白增录于2015年7月19日去世,三申请人2020年6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三申请人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白增录在生前向被申请人主张过2004年-2008年期间的薪酬、奖金、工资待遇等权利。三申请人在庭审中陈述其在白增录去世后开始向被申请人取证,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向被申请人主张过上述权利和存在引起时效中断的情形,两审判决驳回诉求并无不当。三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秀云、白振霞、白文兵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