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软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宋小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刘软堂申请执行宋小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软堂依据本院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5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42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30元。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宋小民名下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余额极少。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小民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小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