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沂南县东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梁守庆,董事长。
被告:石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郯城县。
被告:石津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郯城县。
被告: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沂南县东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志军、石津源、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沂南县东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沂南县东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