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大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芝,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轮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大有与被告刘轮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大有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大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8.24元,减半收取计934.12元,由原告张大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士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薛卫东 书记员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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