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金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被执行人:浔阳区琪祥烟酒副食店,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步红花园****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3MA38A6RD9P。
经营者:蔡华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现住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步红花园*****。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金荣与浔阳区琪祥烟酒副食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金荣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赣0403执1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东旭
审判员 徐金华
审判员 黎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