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宣县武宣镇荥利五金店,经营场所:广西武宣县武宣镇高立山步行街A-6号。 经营者:黄岐荥,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告:张春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宣县武宣镇荥利五金店与被告张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宣县武宣镇荥利五金店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宣县武宣镇荥利五金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宣县武宣镇荥利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宣县武宣镇荥利五金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卓义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海洋 书 记 员 李伞燕